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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并不具体和完善,须在立法上对其加以完善。 一、现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不足 现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民事抗诉范围不明确;二是民事抗诉程序不具体;三是民事抗诉条件过于原则。本部分深入指出了现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分析。 二、民事抗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本部分首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即:民事抗诉制度的宪政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事抗诉制度的目的是司法公正;民事抗诉制度并非对私权的不当干涉;民事抗诉制度是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民事抗诉制度本身和审判人员状况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的现实依据,指出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国内外民事抗诉制度及国内不同观点比较 在对国外民事抗诉制度进行比较和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发展状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本部分对近年来国内关于民事抗诉及民事检察制度四种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第一种观点对民事抗诉制度持否定态度;第二种观点基本主张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扩张,建立集起诉、参诉、抗诉于一体的民事检察制度;第三种观点主张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完善;第四种观点从诉讼效益的角度主张对民事抗诉的范围予以限制。作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四、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原则 本部分提出了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三项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原则,是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了制定这项制度的目的;适度干预原则在强调对违法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同时,指出这种干预应是适度的。抗诉的适度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是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诉讼效益原则指出,民事抗诉制度应以最少量的诉讼投入获得最优化的诉讼效果,对于那些虽在技术上存在不足或缺憾之处但不损害公益的生效裁判,若提出抗诉可能导致人力物力的支出比裁判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更大或造成当事人的无端讼累,抗诉机关不宜提出抗诉。 五、民事抗诉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本部分对民事抗诉及相关的民事公诉、检察意见制度中的程序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民事抗诉的范围应及于所有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但审理程序中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裁定、执行程序的裁定等不宜抗诉,应以检察意见形式予以监督。此外,还就抗诉条件、审理级别、审理期限和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任务及权限进行了论述。民事抗诉制度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一种“事后监督”,民事抗诉制度应注意与民事公诉和检察意见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民事监督体系。 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检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审判监督制度的一个方面,对它的改造涉及检察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造和变革。民事抗诉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对其不断进行理论上和立法上的完善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在监督民事审判领域的裁判不公、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必然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