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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形成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理论命题。简言之,即从既有的法院职权干预、对诉讼“大包大揽”向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由其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诉讼模式转变。其中,“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长久以来的民事证据制度及证据程序的运作。这可谓过去二十年民诉法学对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建设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研究成果颇丰,但鲜有重点研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的适用要件的。因此,此选题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着笔,清楚的展示法院和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方面责任的演变,由此推断出未来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结合审判中的某些混乱情况,分析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借鉴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期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综合上述三部分,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