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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二十世纪以来遭受学者最多批判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被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典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的法律原则之一。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矫正,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观点。大多数学者言及物权法定原则必言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物权法定原则改造之风现象盛行。特别是在我国制定《物权法》前后,我国理论界对此更是一片争论。尽管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坚持并采取了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并没有平定学者们对该原则的争议。相反,随着司法实践中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进一步显现出这一原则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从整个制度层面再一次审视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将来的发展方向成为一个不仅必要而且现实的问题。所以笔者希望在本文中能够结合我国现行制度的特殊性问题,在制度层面上和实证层面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引言部分,该部分结合物权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困境,提出了需要思考和解答的相关问题,并对本文的研究可行性、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进行了说明。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考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和发展趋势,对物权法定原则发展的困境和方向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为何和向何处发展的问题。第二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实证层面上分析论证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发展的必要性,回答了“为何发展”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选择了适度缓和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方向,回答了“向何处发展”的问题。第三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在理论层面上探讨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适度缓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在实证层面上提出并分析论证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适度缓和发展的具体路径,解决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应如何适度缓和发展的问题。通过上述的分析论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应当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向着适度缓和的方向发展,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