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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期货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开始,对期货公司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纵向分析和评价了中国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通过与国外期货商和国内证券公司进行横向比较,并从经济学一般原理和新制度经济学、监管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必要性,概述了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的一般内容,提出建立中国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的阶段性构想,对中国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的目标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法律体系、监管类型、监管对象进行系统论述。探讨了面对加入WTO、网上交易和网络全球化等新形势条件下的期货公司监管问题。 中国期货公司监管历程经历了政出多头的无序监管时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时期、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时期和证监会监管下协同期货业协会、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三级监管时期。发展至今,现阶段中国期货公司存在大量的内部问题和外部环境问题,尤其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适用制度准则不当,应该建立期货公司自己的行业标准。比较分析国外期货行业和期货公司经营模式,期货公司的经济属性为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法律属性是行纪商,而中国期货公司的身份属性尚未明确,亟待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和行业发展滞后状况。因此,建设中国期货公司监管制度形势紧迫,对于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从基础理论入手,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经济并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以矫正“市场失灵”;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说明了政府管制的优点和缺陷,引用监管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指出政府监管在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存在着监管寻租和监管俘获等负面影响。结合监管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说明政府实施必要的监管的同时必须考虑监管的成本,注重监管的效率。其次,从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学角度,阐述了期货公司监管的法学基础。 中国期货公司监管的主体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类型分为审慎性监管和机会主义监管,前者对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和正常的经营能力进行监管,包括市场准入、持续经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后者是对期货公司违规违法、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管。关于监管对象,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是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直接对象。行业组织的自律是监管的有益补充,但是,也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本土国情、市场效率和成本效益等综合因素,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期货公司监管制度。期货公司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期货公司的监管、分类和运行模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期货公司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以证监会为监管主体,以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监管为补充的三级监管系统在风险分层管理中的作用。 期货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两个层次,包括期货公司的设立制度、财务责任制度和公司行为规范制度、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完善期货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完善现行法规制度,加快出台《期货法》。在完善法治方面,大力营造有理性的司法环境、加大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壮大监管执法队伍,并从宏观环境治理和微观环境治理两方面改善中国期货公司制度环境。 由于证券公司监管和期货公司监管存在十分相近的内容和程序,在监管原理和监管体系等方面有诸多相通之处,本文对中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和期货公司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二者公司属性、发育程度和制度环境的差异以及监管偏重点的不同,证券公司监管相对偏重于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慎性监管,注重清偿能力和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监管的日标偏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期货公司监管相对偏重于机会主义监管,目标偏重于促进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的发挥。 现阶段,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中最为普遍和突出的问题是法人治理虚化和股权结构集中,应该从落实股权结构和“三会一经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入手,加强期货公司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鉴于人的主观因素在产生风险和控制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应该加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尤其是现阶段问题集中、难度较大的期货经纪人制度。 通过构建投资者教育制度、投资者资产保护(保证金封闭运行)制度和投资者赔偿制度完成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制度体系建设,在比较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异同、世界各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一般设想。 本文对开放环境下的期货公司监管制度进行了思考,对于中国加入WTO后,期货公司面临的机遇挑战、境外投资者的进入和国内期货公司的对外开放,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认为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大势所趋的战略问题。对于现在日益普遍和加速发展的网上交易和网络全球化问题,分析了这些现代交易手段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产生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论述了期货公司监管制度在这些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有关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