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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会根据法律规定而提起旨在保护环境公益的民事诉讼。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一般由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并进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通过“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引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在立案审查制,通知义务以及撤诉规定方面问题,然后以国内外相关立法为基础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围绕诉讼前置程序,撤诉事由,二者之间冲突以及衔接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的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行政执法权行使过程中启动司法程序,干预了行政机关的治理工作,由此体现二者现实中的冲突。第二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从现实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的冲突,评析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和26条的规定。第三部分“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建议”通过对国外典型案例和判决的分析,发现国外立法和制度优势,再结合国内相关实践,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出相关借鉴建议,使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好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