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对于督促商标权人使用商标,保护有限的商标资源,给予商业活动参与人平等的竞争权利,促进经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各国的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被普遍作为一种商标专用权的终止制度加以规定。虽然我国于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对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我国现代商标法立法经验尚浅,对于涉及实践中所要应对的实质性问题,往往在立法上有较多不足之处。这也导致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诸多分歧,学术界对相关实质性问题的意见也是不尽相同。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抑制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价值的发挥。本文对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作出探讨,并结合从外国及其它地区的立法例及案例中总结的经验,为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如下三章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简述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其与商标无效制度的区别,并引出其子制度,即本文的研究对象-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阐述了适用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法律后果,及该制度的三个层次的现实意义。最后结合经典案例“GNC”商标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从行政、司法实践的角度引出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制度存在诸多规定不明确的缺陷,并引发对不使用撤销制度现状的思考。本文第二章探讨了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使用问题”。具体提出了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意图上是否为“象征性使用”或不体现商标权人主观意志的未经授权的使用,通过欧盟法院的“Ansul”案、美国《兰哈姆法》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宝洁公司诉强生公司案解释何为“真实使用”及“象征性使用”。探究了商标权人是否公开的使用、是否不合法的使用、是否在使用中改变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在指定的商品上进行使用以及在零部件上进行“使用”等问题,并结合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进行评析。本文第三章将探讨除“使用”问题外的其他问题,具体包括连续三年的起算时间、商标权人的“紧急使用”、商标撤销决定的溯及力、不使用的举证责任、商标权人证据的效力、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程序、“正当理由”的合理性等问题,结合欧共体、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寻找我国不使用撤销制度在上述问题中尚待完善之处。本文第四章在前文对所述问题已作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比较研究的相关立法例与案例,总结外国及其他地区对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认定商标使用的规则等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经验与实践经验,取其精华,对我国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对我国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要求商标使用的行为应当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排除“象征性使用”和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明确将不改变显著性的商标使用视为商标权人的“维权使用”;增加商标权人“紧急使用”的排除规则;完善撤销程序、举证责任、及证据效力的规定,以保障程序正义及行政效率;设立商标权人的使用证明登记制度,从而促进商标被真实有效地使用,并及时清理闲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