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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一定地域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的运行及退出各个方面严格把控,保证金融机构的协调稳步发展,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近年来,河南的融资担保业野蛮生长,一方面解决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孕育着巨大的风险。直至后来这种风险逐渐发展成为地方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仅河南,其他地方也发生类似的事件。例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常熟等地也相继发生民间金融风波,不仅造成了客户财产大量损失,而且相关经营者也因此被判刑入狱。通过对这些地方金融犯罪的服刑人员(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进行访谈,发现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监管职能分散、职责定位宽泛、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失、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地方金融监管与国家金融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问题,提出中央督查式省级以下垂直监管模式,并指出民间法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补充,同时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