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崇尚保护人权的今天,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对其予以关注。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关非法拘禁的案例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甚至有些案件还出现了新的特点。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罪的一些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界,对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存有诸多争议,尤其是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件往往纷繁复杂,在对此类行为是否定罪及定何罪时分歧较大,这便导致司法人员在对具体个案作出认定时往往陷入困境,行为人则可能因此遭受极为悬殊的审判结果,这不仅对行为人不公平,也会严重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罪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而其中正文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作出认定。在本论文中,笔者并未对此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一一详细的阐述,而是对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的一些热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犯罪对象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就其范围而言,应包括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一切自然人,精神病人、痴呆者及婴儿当然也应被包括在内。而本罪的成立无需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就是说,本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现实的自由,亦包括可能的自由。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有关争议,笔者主张非法拘禁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且违法性认识不应成为本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情况根本无法对行为的定性产生任何影响,它不是司法审判中司法人员应考虑的因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作为非法拘禁罪特殊构成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首先,笔者对“为索取债务”作了初步探讨,指出“为索取债务”是主观的要素,而且其并非仅是不法的要素。其次,笔者着重阐述了对“债务”的理解,可以说这是本部分的重点,特别是有关债务的性质,对此笔者认为,这里的债务不应将非法债务排除在外,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索取合法债务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取非法债务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虽然形式相同,都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在规范本质上并不相同。此外笔者认为,作为这里被害人的“他人”不仅包括债务人本人,还包括与债务人密切关联的人,如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最后,本论文还探究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财型绑架罪的界限,在司法实务中两罪极易发生混淆,对两罪的准确界定是正确定罪和科学量刑的基本前提。第三部分探讨了有关本罪刑罚适用的问题,应该说也是对非法拘禁罪所在的刑法第238条的剖析,而由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分歧较大,所以笔者仅就这两个问题作了探讨。在结果加重犯这个问题上,笔者对其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真实、客观存在等。而至于转化犯,笔者阐述了其概念、实质及条件,最后,在对“伤残”的内涵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笔者指出,从立法改进来看,弃用“伤残”这一术语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