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侵权补充责任已经成为我国侵权法上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第38、39、40条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有效的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较好的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但是关于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的立法与实践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出来,并得到了总多学者的热议。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它作为为一种新的责任形态,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日益的肯定,在立法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从而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时很多的问题。本文则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探讨,希望有助于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本文首先探讨了补充责任的概念,并对其历史沿革做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补充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了补充责任的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和价值等,随后着重阐述了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法理基础、法律规定,探讨了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及一些主要国家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借鉴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随后又针对《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规定对于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做了一个分类并加以论述。文章最后阐述了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