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3月,美国在“232调查”之后,以WTO安全例外条款为依据,对特定国家的钢铁和铝产品大幅度加征关税,并由此引发了“中美贸易战”。在国际法领域,“232之战”是对建立健全WTO安全例外条款限制性适用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最佳证明。若不及时确立条款限制性适用的具体标准、完备WTO体制内运行规则的建设、完善援引后多边救济渠道,中国和其他成员方的合法权利将遭受严重损害。长此以往,这一重要弹性规则将失去其应有价值,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本文以WTO安全例外条款——GATT第二十一条——为研究对象,根据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问题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探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重要内容、立法目的和实践困难。通过整理GATT和WTO时代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实践对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讨论其限制性适用趋势。与此同时,本文还对“232之战”进行了细致分析,包括美国“232调查”的国内实践历史以及此次援引的过程,并对其国际违法性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安全例外条款限制性适用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建议,并讨论了中国在“232之战”后应如何寻求多边救济,保护国家合法权益。本文由六大部分组成。导言部分提出问题,阐明本文的研究价值、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集中讨论与本文相关的文献,点明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一章,介绍WTO安全例外条款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困难。首先,就其制度设计来说,安全例外条款涵盖三大关键词和五大列举情况,其根本属性为自决性,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主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使其既能为成员方保护自身国家安全提供空间,也能有效提高WTO制度的适用张力。其次,阐明由条款措辞模糊性、自决范围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实践困难,包括安全内容过时和实践经验匮乏。本章认为,安全例外条款在实践中极易被滥用为了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参考标准与操作路径,优化各成员方今后的实践环境,必须综合考虑实践困境产生的原因和国际社会的价值取向,尽早确立安全例外条款在现阶段的适用规则与审理标准。第二章,汇总、整理和分析GATT和WTO时代涉及安全例外条款的国际争端解决实践,详细论证限制安全例外条款适用的国际趋势。首先,通过对1949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限制出口措施案、1975年“瑞典鞋案”、1986年影响尼加拉瓜的美国贸易措施案和199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与南斯拉夫的贸易措施案的分析,总结实践中逐渐严格化的解释方法——包括“裂变和聚变物质”、“武器、弹药”和“战时”的文义解释方法;“作战物资”的交易目的标准;和“其他国际紧急情况”所必须包含的两大要素:正在发生、和其适用必须旨在保护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利益。其次,通过对198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阿根廷实施非经济原因贸易制裁措施案、1986年美国对尼加拉瓜贸易禁运案、1996年“美国赫尔姆斯-巴顿法案”、2000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哥伦比亚案”的讨论,厘清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逐渐展现出的限制自决倾向。本章认为,尽管限制适用安全例外条款已成为国际趋势,但其具体操作标准还未得到规范,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方安全事项的管辖权也未得到规定。限制性适用规则的不健全将导致成员方的适用失当,为国际贸易实践埋下隐患。第三章,以“232之战”为核心案例,证明在限制安全例外条款适用的国际趋势下,美国的适用是违反国际规则的。首先,本章从美国国内法的角度,对其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历史实践(即依据“232调查”实行贸易制裁措施的行为)进行整理;同时,梳理此次“232之战”的发生过程,强调其以安全例外条款为由、对特定国家大幅增收关税的行为是史无前例的。其次,对美国此次的援引进行国际违法性分析。基于现阶段的研究,本章认为:美国因国内钢铁和铝产业受损而援引WTO安全例外条款的行为不符合GATT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情形,违背了WTO宗旨、目的和一般国际法规则,与国际法核心价值不相一致。美国的不当适用充分证明了建立和完善限制性适用规则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四章,对WTO安全例外条款限制性适用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两方面建议。其一,应确立限制性适用的具体规则,包括以修改条款、发布通知或决定明确适用情形与适用标准、区分经贸类安全利益和公法类安全利益并授予不同程度的自决权、以及设立程序性援引限制。此措施能够规范成员方对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降低争端解决机制在调查和审理中的操作难度。其二,应改善限制性适用的整体环境,包括确定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为成员方提供多边救济渠道、以及强调国际规则的二元功能。上述整体环境的优化能够促进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限制性适用,深化成员方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信赖,并最终促进成员方的自觉遵守。此次中美贸易摩擦后,中国应以综合的、多层次的方法予以应对:积极诉诸司法救济,维护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促进国际关系的修复,以对话促成理解、以沟通化解误会。在“贸易战”之契机下,促成两国贸易对话(trade talk)和贸易工作(trade work)的完善与升级。结语部分,梳理全文的论证脉络。再次总结安全例外条款的现行国际法规定与实践困难;强调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限制其适用的趋势;以“232之战”作为限制性适用具体规则缺失的典型后果,突出其国际违法性;并从立法角度、整体适用环境角度提出互补的限制性适用建议。笔者最后强调,在国际贸易发展的现阶段,沉溺于所谓“逆全球化(De-Globalization)”的“末日警言”之中并非明智的选择。正是在激发冲突、暴露漏洞、持续“打磨修补”的过程之中,国际法才能在不断的螺旋式上升之中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推动以国际合作为导向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新全球化(Neo-Globalization)”的时代中持续进步与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