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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危险之中。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类社会群居杂处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损害往往也不是仅由一人造成,常因多人的参与而引发。为规范此等由多人造成的损害,解决受害人的救济和加害人责任的内部分摊问题,侵权行为法上遂产生了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但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者们的认识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处理也不一致,因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就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几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运用比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阐释,以期能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的认识。由于学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识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试图先从共同侵权的本质入手,进而阐释共同侵权的其他相关问题。本部分先从介绍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理论学说入手,并对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评析,进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这三种学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又都有缺陷。而目前各国对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角度虽然有所差别,但两大法系都出现了由主观认定向客观认定转化的共同趋势。笔者主张采用共同故意说和行为关联共同说相折衷的观点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问题。鉴于我国立法的现状,并没有将共同侵权行为在立法上加以类型化,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将此问题加以细化,以期对共同侵权行为有更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在采用共同故意说和行为关联共同说相折衷的观点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界定后,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第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的侵权行为,法律通过对共同侵权科以连带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部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内部责任的有关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外部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重要规则就是受害人对责任人有选择权。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内部责任中是按份责任,承担的责任超出其份额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后笔者对目前学者提出的共同侵权的责任类型,如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看法,认为这些责任都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责任类型,不应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第四部分: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有关问题在谈及完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之后,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在诉讼法上加以明晰。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很难确保共同侵权行为实体法上的各方权利义务的真正实现,亦即在这个问题上,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因而本文专门对这个问题加以详细阐释。第五部分: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评析及完善在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不足,并根据文章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