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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为预防或减轻人类在各种开发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平衡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由法律明确规定,通过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人类的开发行为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起步相对稍晚一些,以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但在实践中,其制度设计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处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状况,缺少外在的有效监督,尤其是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司法审查这一道防线。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必须把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来,从而在客观上大大拓展了公众的参与权。为把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本文分两大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扩大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把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其制度准备,需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二部分,把项目环评案件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允许我国项目环评影响文件具有司法可审查性,也允许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决策过程中,只要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关联利益群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除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以外,引入合理性审查原则,法院可以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为了帮助法官超越环境保护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局限,笔者还主张法院中设立与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相关的专家库。从而建构出我国行之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本文还介绍了美国、德国等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重点介绍了四个发展趋势:积极实施私人总检察官(Private Attorney General)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司法可审查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公众的广泛参与性、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等。通过对这四个趋势的介绍,可以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