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的成熟,描述性标识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因为企业逐渐意识到虽然描述性标识固有显著性不高,但却能直观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这种特性天生便能勾动消费者的联想,从而在市场投入初期,经营者只需花费较低的成本便能依靠商标将商品在消费者中广泛推广,进而获得较高的声誉。与市场上踊跃出现的各类弱显著性商标相比,我国在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制度上则略显单薄,难以应对市场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因我国对于获得显著性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够完善,以及对获得显著性商标功能性的判断立法缺失所致。由于美国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制度较为完善,且在司法判例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适当借鉴。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经验而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建议。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具体的《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指南(建议)》,以及《消费者调查问卷(建议)》,以期为我国日益增多的获得显著性标识审查提供些许参考。(详见附录一、二)本文笔者分为三章进行探讨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提出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列举具体的案例予以详细的实证分析。目前我国在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制度上存在着对商标获得显著性考察的角度不够完善以及在允许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注册时未能考虑功能性因素两个问题。其次在第二章中,笔者依据第一章的思路,对美国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在认定标识获得显著性上,美国一般是从标识的使用方式、广告宣传、同行业经营者使用、商业证据以及消费者证据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中消费者调查报告是美国法院认定获得显著性的基础,且经营者对标识的使用行为本身对获得显著性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这些行为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的效果,而这些效果集中体现于消费者调查报告中。在认定获得显著性标识是否具有功能性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litex案中对功能性的看法相比Inwood案中确定的标准走的更远,其在原有的功能性定义上加了一小段“如果标识能够带来非来源于商誉的竞争优势”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功能性,比如在环保产品上,绿色有助于传递环保的理念,因此在环保领域纯绿色标识能够带来非正当的竞争优势而不允许注册为商标。这两项标准有效的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尤其是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值的我国借鉴。第三章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获得显著性商标制度的优劣,并在借鉴美国判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具体的《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指南(建议)》,以及《消费者调查问卷(建议)》,以期为我国日益增多的获得显著性标识审查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