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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我国最早获批入市的机构之一。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急速增长,存在很大的资产配置压力,迫切需要寻找低风险的“保本+增值”的投资产品,而“低利率”和“资产荒”的市场宏观环境使得保险公司纷纷加大权益类投资,二级市场上频频出现“险资举牌”事件,并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2015年,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为了追求投资的长期效益,维护机构投资者的自身利益,许多机构投资者改变过往单纯财务投资的做法,开始秉承“股东积极主义”的投资理念,积极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当中,如进入董事会、参加股东大会表决、修订管理层提出的议案、对不合格高管进行警告或辞退等。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代理权、控制权等发生变化,有的引起了管理层的抵抗,有的则得到了管理层的支持与配合,而最终的结果也不一而论。在市场的需求和政策的鼓励下,险资作为长期资金将会加大入市,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逐渐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发展。所谓“股东积极主义”是指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主动行使股东权力来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行为。其界定标准为同时满足两点:(1)是主动行使的股东权利;(2)参与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本文以此为标准分析的是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本文首先对险企等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文献进行了阐释和回顾,并概述了股东积极主义理论与实践在美国和中国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险资举牌的制度、资金来源、动因和偏好,对比分析了两起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一起是前海人寿激进举牌南玻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入驻董事会并修改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管理层反抗,并造成投资者“血洗”管理层的结果,一起是生命人寿和安邦保险举牌金地集团并得到管理层支持达成共同合作的案例,从而发现保险公司在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与管理层的不同关系变化及其对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同影响,以期探索保险公司在举牌上市公司后如何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同时为监管层改进险资入市相关监管措施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