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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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征税办法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制定后,虽经几次修改,但是仍落后于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自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物业税这一概念后,从2006年开始,我国在十余个城市进行了物业税“空转”,但这几年“空转”试验的结果并不如意。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正式实施房产税改革,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4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将“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纳入2011年改革重点工作。可见,改革我国现有房地产税制,及时开征物业税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我国物业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描述了物业税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梳理了物业税的理论依据,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房地产税制现状进行介绍,总结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物业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物业税试点(重庆市)的成效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合理性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第五部分在前文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物业税法律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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