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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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它是侦查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从而有力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搜查这种侦查手段是国家打击犯罪所必需,但是,因为搜查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搜查又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取证据的同时,往往会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的侵犯,从而出现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价值冲突。因此,主要法治国家对搜查均采取严格、慎用的态度,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中都规定了比较完善的刑事搜查制度。然而,搜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却缺乏相应的司法控制,无具体的操作规范,被搜查人的权益成了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裸体权益”,时刻存在被侵犯的危险。我国应当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刑事搜查制度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刑事搜查制度。故此,本文对刑事搜查制度从立法、司法上进行了纵向的探讨,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作法,进行了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刑事搜查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约3.3万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刑事搜查的基本理论,本章重点对搜查权存在的法律依据、法律性质和搜查的程序性价值作了论述。文章指出:搜查是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发动的、不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的侦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突然性、特定性、程序性的特征,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可能威胁公民的人身权、住宅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搜查权作为侦查权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代表国家实现刑事诉讼的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搜查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从侦查的角度来分析,刑事搜查具有多重价值,是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是获取刑事证据的需要,也是警察自我防卫的需要。
  第二部分对刑事搜查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法治国家搜查程序的考察,从搜查启动的理由、搜查的权限、搜查的程序性限制、搜查的救济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主要法治国家搜查程序的具体运行。同时,比较和归纳各国搜查程序的异同,主要有以下一些共性:首先,都有严格的启动程序;其次,都有中立的审批程序;再次,都有细致的执行程序;最后,都有完善的救济程序。
  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搜查的现状进行了剖析。文章指出:我国现行的搜查程序启动搜查的条件不确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启动搜查程序,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搜查程序缺乏司法控制,刑事诉讼法没有划分出搜查的批准主体和执行主体;针对有证搜查,搜查证内容不明确,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解释,都没有对搜查证的格式、所应包含的内容、事项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无证搜查现象长期存在,搜查被许多替代性措施所规避,而一旦出现违法搜查的情况,又无相应的救济程序。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搜查程序的建议。本章首先指出完善刑事搜查程序应当遵守的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控制犯罪、保证人权原则;结合实际、符合国情原则。然后,对我国刑事搜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论述:应当在立法上确定搜查程序的启动标准;应当完善搜查的审查程序,一是完善现有的内部审批制度,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控制;应当详细规定搜查证所载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无证搜查的程序和完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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