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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与经济商业活动联系紧密,其法律性质应予以明确。伴随着近两年共享经济的火热,共享单车也席卷各大城市,在使用之前必须向共享单车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也成了行业规则,而短时间内资金的大量集聚也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而很多问题的症结正是由于对押金的法律定性模糊不清。尽管很多学者及群众呼吁政府部门对共享单车进行规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细细分析围绕共享单车产生的法律问题,不难发现其纠纷的起点和根源恰恰就在于押金,正是由于押金的法律性质模糊,才导致在涉及到相关问题的时候没有可以准确适用的统一规则和标准。因此本文认为,要加强共享单车押金管理,其前提必须对押金的法律性质定分止争,在厘清单车押金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再从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找可供适用的规则和标准,从而明确单车押金的孳息归属、押金监管部门、监管方式等。本文集中于共享单车押金本质的探讨,通过对不同理论学说的梳理和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以及地方典型案例,希望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定性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图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涉及押金的问题之解决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能否以货币设立质权,这是整个文章的基础和前提,若货币本身没有设立质权的可能性,接下去即没有研究的必要。本章节着眼于否定金钱能成立质押观点的两个中心论点:金钱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和金钱难以特定化,并通过理论和判例对此加以反驳,从而得出金钱可以成立质押的结论。在厘清这一基本前提的基础上,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押金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担保性在共享单车中的体现,界定了押金依存的主合同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及该租赁合同中的双重义务,并确定了押金的担保性主要体现在担保用户妥善使用并且完整归还单车之义务,否认了其担保用户支付租金的义务。第三章节主要探讨押金担保物权的种类。目前对于押金性质的争论主要围绕债权和物权展开,在本章节中笔者对各代表观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通过对各种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否定了债权说的观点,确定了质权说的大方向,再结合共享单车在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性,做了大胆突破,得出共享单车属于质权的特殊形式——最高额质押的结论,并通过该结论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规制共享单车企业随意挪用押金行为,二是可以确定孳息归属,反面检验结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