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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有着无处不在的链接,网上遨游的每一步离不开链接,可以说,没有链接就没有网络,也正是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在互联网发展的现阶段,基于网络传播公众性考虑,对于网络链接的应当给予宽容的态度,不能动辄认定为侵权,否则就会严重影响网络的传播价值。也是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和链接行为的复杂性,对链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研究的焦点。本文主要是在侵权行为视角下研究网络链接侵害著作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从一般到特殊的考察,针对网络链接侵害著作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论述。本文前两部分在介绍链接的价值和分类基础上,重点研究链接的法律性质,对网络链接是否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论证。对于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时以“提供”为标准,笔者认为设置链接与“上传”行为之间在技术功能和原理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法律性质有着极大的相同之处,都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网络链接与“上传”行为是处于传播信息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将网络链接纳入网络传播行为不会影响原有的法律框架,而且有助于研究网络链接造成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第三部分以一般侵权行为原理为基础,从链接侵权行为传统四要件的出发,笔者对网络链接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一般性考察。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总结案例和结合现有理论学说的基础上,通过网络链接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行为表现分析,论证研究了网络链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和主观上的特殊性,重点对链接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和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提出如果严格要求设链者承担全部的不利后果,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也有害于法律的实质公平,从维护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对责任的承担进行合理限制才会真正有助于实现公平,因此,对网络链接设置者在构成侵权时必须进行责任限制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立。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为:概念分析方法,从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界定和学说争论进行分析;实证分析方法,从现实案例中提取实质,力求客观的归纳分析;比较分析方法,利用国内外案例和文献进行对比,从理论到制度的比较以助于主题的论证。以侵权行为原理视角出发,笔者对链接行为法律性质、网络链接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设链者的主观过错的考察,重点分析了以下问题:链接的法律性质;链接造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构成;共同责任和间接责任联系;链接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反思,确定链接侵权行为责任限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