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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共同共有,是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共同采用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它对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能,直接决定着共同财产的命运和归属。法律对待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规范决定着双方共同财产功能的客观实现。然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规制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立法上,我国《婚姻法》只是通过一条笼统简单的原则性条文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对处分权的界定并不明晰。尽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进行了规范,但是仍旧模糊不清,何为“日常家事范围”不甚明了;“善意取得制度”该如何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适用也未考虑清楚;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房屋登记习惯的冲突,导致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也不能有效地行使;当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无权处分后,夫妻他方如何在程序上获得更好地救济也是不清不楚。同时,司法实践对立法原意的理解与贯彻也不尽如人意。注重司法效率,却忽视司法效果。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进行了分类规制,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然后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和对婚姻家庭生活的意义做进一步的区分,当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侵犯时,提供及时的救济路径。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专门财产,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集中系统地规定。在美国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州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处分权包含于管理权之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共同管理的模式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模式,在单独管理模式中,又对该管理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可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类的规定,分类标准更加注重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价值和其对家庭生活的功能的考量,学习英美法系国家针对特定调整对象而制定专门的规范的做法。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的完善,实现婚姻法所追求的稳定和谐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