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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责任在法学界和实务界是有争议的问题,对其存在价值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双方违约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有履行抗辩权的存在,不会产生双方违约的问题。但也有学者认为,双方违约现象并不会因为履行抗辩权而消灭,因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都有其构成要件,一些纠纷并不是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且随着履行抗辩权的使用不当,反而导致双方违约纠纷增加,因此双方违约责任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虽然我国《合同法》认可了双方违约这一概念,但对其规定较为概括,由于人们认知能力的不同,司法工作者对此理解各异。这样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双方违约案件认定及责任承担方面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有失公平。因此,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双方违约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理性发展、合同严格的归责原则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四个方面,说明双方违约责任有其适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其次通过对双方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阐释,明确双方违约责任的内涵,并分析了不同违约形态下双方违约的存在情况,为后续分析双方违约责任相关问题奠定基础;最后将双方违约责任与相关易混淆的履行抗辩权制度、过失相抵制度、减损规则进行梳理和比较,说明双方违约责任在违约行为、功能价值、法律效果等方面与其他制度不同,其他制度无法完全予以替代,进一步肯定双方违约责任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双方违约责任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分别从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角度和违反义务性质的角度展开说明,所列案例涉及的纠纷情形,在复杂的交易活动中均普遍存在,而对此双方意见各不相同。本章意在对案例进行阐释的同时,突出双方违约责任适用的具体情形。第三章首先说明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单方违约所遵循的归责原则,即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鉴于不同义务的性质,需合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通过对现行法律及学者观点的解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责任,而不是一个概括的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在承担各自责任之后,应适用责任相抵规则;最后通过对前文案例的实证分析,主张双方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一种,其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仍可援用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