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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法制特性研究属于历史学、法学交叉学科研究,殖民地化发展贯穿伪满洲国法制1932—1937年阶段,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化特性研究,对伪满洲国此阶段属性定位,具有一定理论补充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伪满洲国法制发展阶段立法、司法,及相关法制事件、案例分析,结合日本所辖殖民地法制形态,探究伪满洲国法制殖民地化特性理论问题。正文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伪满洲国法制的创建过程1932—1937年,将伪满洲国法制分为初创期1932—1934年与创成期1934—1937年两个阶段。着重分析一些重要法制事件,如伪满洲国初建颁布法律、日本在伪满权力机构整合、伪“帝制”创建、“治外法权”撤废、特殊会社制度等。 第二部分为伪满洲国立法过程及司法机关建制、司法审判实态、伪满洲国民法与日本民法比较。本部分引入法学案例分析方法,司法审判案例有四,其中包括三个刑事案例、一个民事案例。“卡斯配案”为涉外刑事案例,“梨树县私奔案”与“吴四香案”为普通刑事案例,“借贷案”为普通民事案例。伪满洲国民法与日本民法比较,运用了法条分析方法,通过对比两者的不同,了解伪满洲国民法某些“独立性状”。 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提出了伪满洲国法制的殖民地化特性。本部分为将殖民地与殖民地化定义加以区分,引入了日本殖民地研究理论,进一步阐述日本殖民地法制特性,将其与伪满洲国法制做出区分,厘清两者相互独立、互不所属的平行位阶关系。通过日据台湾时期法制,及日本对“大韩帝国”所施行的殖民渗透,与伪满洲国先期法制及政治做对比,印证伪满洲国法制的殖民地化性质。 综上所述,伪满洲国性质并非日本殖民地,而是处于高度殖民地化发展阶段,伪满洲国法制特性就源自这种高度的殖民地化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