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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且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主要的争议问题有片面共同犯罪是否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以及片面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确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内涵,这为片面将片面共犯纳入到共同犯罪的范畴内提供了障碍,也导致了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关于片面共犯性质的争论。本文在介绍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分野的基础上,着重展示了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性质、范围和刑罚的争论,并且在分析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应当扩大共同犯罪故意的内涵而将片面共犯纳入到共同犯罪的范畴;存在片面实行犯、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的情形,片面组织犯的情形并不存在;对于片面共犯的处罚,应当分情况视之:对于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助犯,应当区分其在片面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共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对于片面教唆犯,虽然存在片面教唆的情形,但是在处罚时可以径直依教唆犯处罚原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