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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颁布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在该方案的指导下,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十三个省、市、地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款的有关决定,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实践证明,该试点方案和新修改的相关法律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的确提供了许多新的思路。但是随着法律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新的问题渐渐突显出来。现实的情况要求我们要深刻总结并反思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中的作用。笔者在本文中首先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其次,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指出了在当前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构建完善且运行有效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依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越性有哪些,目前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完善该制度的逻辑展开。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文章的写作思考,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予以指导和解答。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诉讼职能得以实现;其次,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扩大,同时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的诉前程序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问题为代表。在案件的管辖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科学规划,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方能使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加的成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