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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有效缓解我国日趋严重的交通运输安全问题,我国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设了条款,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条文规定,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或者是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从施行到现在,危险驾驶入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渐下降。但是,真正将《刑法修正案(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来,还是会面临一些困难。举例来说,醉酒驾驶行为是否需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情形才能入罪,还是因为情节达不到恶劣,而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而出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该怎么予以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类似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共性和区别何在。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意见》的施行,对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都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意见》仅涉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且仅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而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未有涉及。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入手,论述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由,随着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行为以及追逐竞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胜枚举,对道路安全存在重大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大,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但是,2011年以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分别在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两个层面简要概括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再结合危险犯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根本属性,最后,再通过分析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后果、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本身以及其侵害对象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分类,同时,还简要介绍了其他发达国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先进性法律规定,以供我国立法借鉴。准确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和属性,有利于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地位和根本属性,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夯实基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可以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基本情形。首先,认定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把握。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才构成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应当对行为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之所以做出追逐竞驶行为的主观心态以及该行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次,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达到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醉酒标准。要准确梳理分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适用上的共性与区别。危险驾驶罪入罪之初,公检法三机关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观点不一,直到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出台,三机关才对这一问题达成共识,也即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醉酒的唯一标准,因此,“但书”不能适用于法官裁判案件时。不能仅靠刑法严厉的处罚手段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根据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还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通过研究上述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构成作了较为全面的解析,较为详尽地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本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等问题,并对本罪中的“情节恶劣”、“道路”、“醉酒”、“机动车”及其它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对立法上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把握本罪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