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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民主法制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律师自由、中介的社会地位一直未能确立,律师收费制度也因而长期处于不规范的状况,突出地表现为政府行政的直接干预,这种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律师行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已使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日益显得刻不容缓。如何根据国内外的新形势,以法律规范律师的收费,是关系到我国律师行业能否适应形势的需求而快速发展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律师收费的高与低、合理与不合理,这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说,它实际上是涉及如何正确反映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价值问题。过去我们在考虑律师收费问题时,往往强调当时的国情,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现实状况出发,<WP=3>以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将律师收费限制在低标准,这从当时情况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论是客观的需要与可能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的低水平收费限制,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在律师收费问题上,旧的行政干预的一套办法,不符合律师行业独立、自由、中介的社会性质,势必会挫伤律师的积极性,影响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WTO以后,我国律师行业与国外律师行业的竞争。我们认为,在改革律师收费制度时,我们的指导思想一定要从过去的低水平限制转变到如何科学地、合理地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上来。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大,律师队伍的素质也参差不齐,我们认为在制定律师收费的法规时,应尽量避免过去的“一刀切”作法。可考虑由政府在综合平衡的全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有弹性的政策原则,由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经地方人大立法实施。在具体执行和监督方面,应该将权力从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到律师协会,让律协真正起到监督自律的作用。实践已经证明,不能因地制宜的“一刀切”规定,实际上无法贯彻实施,以致造成各地各行其是,问题很多。有时发生律师收费问题的争议,也往往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各执一词,难以合理处理。笔者长期接触律师收费工作,对此有切身体会。本文拟就律师收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沿革,对比国外律师收费制度,分析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进行理论探索并提出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