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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执法”包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及时防止侵权的救济和进一步阻止侵权的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文件之一的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从总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及刑事程序等方面对WTO成员国提出了具体要求。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十多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拘束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曾庄严承诺“自加入之日起要全面适用TRIPS协议”,近几年,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侵权现象和行为仍屡禁不止,尤其知识产权的执法状况令人堪忧。本文以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为框架,采用理论分析和综合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存在的差距,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本文共分4章对TRIPS视野下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1章对知识产权执法与TRIPS协议作了概述,对知识产权执法与TRIPS协议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两者的联系,阐述了按照TRIPS协议要求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意义。第2章介绍了TRIPS协议对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总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及刑事程序等五个方面。第3章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现状,通过逐层深入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TRIPS协议存在的差距。第4章按照TRIPS协议对成员国执法的要求,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目前存在的差距,结合我国国际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几点粗浅的见解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