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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里,社会显现出大量复杂的社会纠纷,需要法院依法作出"定纷止争"的公正裁决,这也是社会大众普遍的心声与诉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实施的行为结果却与人们希望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与信服度的大大降低,司法权威备受质疑,司法公信力明显下降。因此,对司法公信力探究,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本文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探究主要对司法公信力内涵进行界定。首先,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公信力是指在依法运行司法权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主体、文化、效率、环境等因素,通过法律公正的行动来影响公众,并获得公民的信赖的程度,同时公众也要对司法运行做出积极地回应,信仰法律,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监督法律的实施。司法公信力具有两种特有的属性,一种是司法对公民的信用度,另一种是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其次,司法公信力由四个要素构成,它们分别是主体要素、环境要素、文化要素以及效率要素。司法公信力具有三个基本功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培养守法意识,构建法治社会。为了更加深入理解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信力的评判标准又进行了深入地讨论。首先是对司法公信力核心价值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进行探讨,并理清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紧密关系。其次,引入大量司法实证的材料阐述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从我国现实情况下,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现实缺失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缺失,即观念意识的欠缺、司法体制上的缺失以及司法主体能力上的不足。其次是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法律信仰程度不足、司法体制内部制度有待完善以及司法主体自身能力的加强。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机制的实现路径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首先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内部机制进行构建,要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依法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主体能力。其次是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外部机制进行界定,推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