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背景下“碳关税”法律问题研究——以欧盟航空“碳关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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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了关于气候变化的《第五次评估报告》,这是继2007年评估报告后,该组织针对气候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IPCC在报告中认为,目前已经有百分之95%以上的把握认为气候变化是由人类的行为造成的,而且气候变化问题将比我们想象中更加严重。面对日益恶化的大气环境以及全球气候政治博弈。各国都在探索一条符合自身利益的出路,低碳经济作为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兴经济模式成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目前欧盟和美国都有与“碳关税”相关的制度措施。但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些措施将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因此“碳关税”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同时也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角逐的深层次原因。  为了应对欧盟航空“碳关税”的征收,非欧盟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应对方案。美国更是直接诉讼到欧盟最高法院。从而引申出航空“碳关税”是否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法的一般原则?这些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从“碳关税”的由来入手,深入了解“碳关税”制度形成的原因。详细分析欧盟航空“碳关税”是否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一定书》、《芝加哥公约》等法律问题,以此理清欧盟航空“碳关税”的法理基础。为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关税”找到法理依据。同时还对航空“碳关税”影响力从有利、有弊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中国的法律对策。为我国的应对路径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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