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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农村金融问题成为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农民借款难问题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具价值的财产,解决农村和农民的资金问题需要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我国法律从生存保障和社会稳定出发,明确禁止其抵押。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基础的改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了客观条件,很多地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研究由合法或合理性问题转向了抵押的可行性问题。本文区别于传统法学逻辑推理的方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运行机制,探讨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域外经验构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本文主要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因素,并结合域外经验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相关建议。本研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陷入困境,法律并非决定性因素,而是现行金融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的意愿使然。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我国农地有限的处分权和较低的交换价值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具有瑕疵;金融机构面对小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面临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抵押变现难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外部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我国只能在农村内部开展抵押融资。本文分析域外农地抵押制度并总结出相关经验,对我国农地抵押有一定的启示: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及设立可操作性的土地抵押组织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条件,从组织制度创新和法律制度完善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建立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对现行法律及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并为其运行提供规范和引导,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