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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近年在电信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当事人和法院所面临的国际平行诉讼愈发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国法院以行为保全为依托发展出了中国的禁诉令。然而,对于中国法院所适用的禁诉令规则,特别是禁诉令适用标准,欧美国家时有微词。为合理地评价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以使其更好地彰显中国法律体系的国际公信力、促进公平的国际法治环境的建设,本文对中美两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中国禁诉令适用标准进行了梳理。中国的禁诉令是一种行为保全,在海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中分别呈现为海事强制令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形式。在海事案件中,法院对“海事请求”有时会略过分析,对“不当行为”的认定较多样,对“情况紧急”多以讼累为认定依据。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法院对“胜诉可能性”略过其分析,对“裁决难以执行”分析平行诉讼的诉讼主体与审理对象,对“难以弥补的损害”关注非经济利益的损失,对“损害比较”认为非金钱损害大于金钱损害,对“公共利益”分析当事人的公私性质、行为保全对象被采取行为保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对“其他考量因素”分析国际礼让。第二章对美国禁诉令适用标准进行了梳理。美国禁诉令是一种禁令,但一般的禁令适用标准却不适用于禁诉令;美国禁诉令适用标准的框架包括门槛要件、支持禁诉令颁发的因素、国际礼让三部分。具体而言,门槛要件包括当事人相同、争点相同或本地诉讼对于外国诉讼是决定性的;支持禁诉令颁发的因素包括威胁到颁发法院地的公共政策、侵扰性或压迫性诉讼、威胁到颁发法院的管辖权、有损其他衡平考量因素;国际礼让包括一些具体分析规则。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该章在前两章的梳理的基础上,对中美禁诉令适用标准进行了比较。中美禁诉令适用标准有着相似的三步框架。一方面,中美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可归为三步框架;都排除了传统的保全制度对保全请求权的要求;都不要求当事人用尽外国的当地救济。另一方面,中美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公私利益因素与国际礼让的关系的处理不同。三步框架的第一步是通过前提条件限制禁诉令适用的案件类型。一方面,中美的相同之处在于:中美禁诉令都仅适用于涉及与本地诉讼相关的平行诉讼的案件;就平行诉讼的认定而言,中美禁诉令对于当事人及争点之相同的认定都采取了功能性相同标准。另一方面,中美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本地诉讼与外国诉讼的起诉顺序的要求不同;中国的海事强制令有着对于不当行为以及时间上的紧急性的额外要求;对于前提条件在禁诉令分析中的作用的认识不同。为完善中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本文建议:应当明确摒弃对于起诉顺序的要求;在海事案件中,应当明确排除以海事强制令作为禁诉令,而代之以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或者其他的制度作为禁诉令。三步框架的第二步是通过公私利益因素分析是否存在颁发禁诉令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中美的相同之处在于:公私利益因素中都兼具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分析;对私人利益的分析都兼具对外国诉讼的程序本身及可能后果的评估;反禁诉令与狭义禁诉令、禁执令的公私利益分析不相协调。另一方面,中美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共利益分析在禁诉令分析中起的作用不同;有无“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同;有无“损害比较”不同。为完善中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本文建议:应当避免仅依赖对于外国诉讼程序本身的评估,便认定禁诉令的正当性基础得到了证成;在反禁诉令分析中,应当依照中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对外国的狭义禁诉令、禁执令进行分析,若其符合标准,则不应颁发反禁诉令;应当将现在的用于限制禁诉令颁发的公共利益分析纳入国际礼让分析之中,并另外设置用于支持禁诉令颁发的公共利益分析;在以私人利益作为禁诉令的正当性基础的情形下,应保留对于损害比较的分析,但在以公共利益作为禁诉令的正当性基础的情形下,则无需进行损害比较的分析。三步框架的第三步是通过国际礼让判断颁发禁诉令对国际礼让的影响是否适度。一方面,中美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不要求提供外交证据以认定禁诉令对国际礼让的不利影响,而是发展出了一些关于国际礼让的具体规则;共有一些关于国际礼让的具体规则。特别地,论及某些共有的礼让规则,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允许颁发禁诉令不违反《TRIPS协定》相关规定,中国允许颁发全球禁诉令也不违反中国的入世义务,因此,欧美国家的相关控诉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中美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中美两国关于案件受理时间的规定有所差异,两国法院关于起诉顺序的认定亦可能会有所差异;美国法院有一些中国法院尚未采纳的关于国际礼让的具体分析规则。为完善中国的禁诉令适用标准,本文建议:应当以接收诉状时间而非案件受理时间为依据来判断起诉顺序;法院应通过司法实践发展相关的礼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