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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广告市场也实现了快速发展,铺天盖地的广告充斥着每一个媒体所能到达的角落,造成了消费者对传统广告形式的厌倦,加之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过滤广告的技术手段,不能被过滤掉植入性广告成为了广告市场的新宠,在热播影视剧和综艺娱乐节目中大量出现,直到2009年春晚赵本山的小品《捐助》中对国窖1573等商品的露骨植入,才引起了社会大众广泛的质疑。植入性广告的出现虽然为广告产业突破发展瓶颈找到了新出路,但某些广告植入行为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节目的观赏性,同时也造成了文化产品商业化的后果,一些拙劣的广告植入行为更是将广告与节目本身混同,企图欺骗和蒙蔽消费者,左右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我国广告法中对植入性广告仅有广告应该具有可识别性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对植入性广告规制的需要,然而植入式广告在欧美广告市场上早已成为了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为了应对广告市场不断更新的广告形式,西方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制这种广告植入行为,以保证文艺作品的艺术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在阐述植入性广告基本含义、伦理法理基础,系统介绍欧盟、英国、美国的植入性广告法律规则及最新立法动态,结合我国现有,对我国植入性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借鉴欧美的植入性广告立法原理,结合我国国情对广告法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