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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而经济增长模式多样化也使村民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有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尽管我国农村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然而村民们的生活圈子不再局限于他们所熟悉的“熟人社会”,他们与外界的接触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在各种各样的交往中产生的纠纷。这些纠纷的种类和数量相比以往简单的农村纠纷,均有了质的转变和量的飞跃。在我国农村,乡村“混混”作为一个群体,一直以来都普遍存在。这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但也有别于一般村民。他们在农村的存在虽然不至于对村落秩序产生何种严重影响,但却不容忽视。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是,他们越来越多地介入农村纠纷。他们对农村纠纷的普遍介入对农村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直观的层面上即是对农村纠纷的解决所产生的影响,其次是对农村法治秩序的影响,而从更广泛和更深的层面上来观察,他们介入纠纷的行为同样影响了农村社会的整体秩序。乡村“混混”的存在以及他们介入纠纷这种现象,与其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对乡村“混混”介入农村纠纷现象的研究,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状况的现状,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参考的现实因素。本文通过对河南省一个村庄的个案进行结构性分析研究,对他们在农村介入纠纷的行为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乡村“混混”的解读,探寻乡村“混混”介入农村纠纷的原因、方式、效果。调研所涉及的对象是一个以“大混混”为首,以几个相对有能力的“混混”为主要成员的“混混”群体。他们的个体与群体特征具有这一时期乡村“混混”的典型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农村纠纷解决中“混混”所起的作用和引起的各种影响。在对乡村“混混”介入农村纠纷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我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法律分析,剖析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首先是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研究综述,并对论文写作过程中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目的进行了概括。第一部分对乡村“混混”进行了概念分析。该部分界定了通常意义上的乡村“混混”的概念以及本文所论及乡村“混混”的概念;分析了乡村“混混”群体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引入了河南省某农村的一个个案,这是一个乡村“混混”群体。该部分通过对研究对象及其介入的纠纷进行分析,阐述个案所投射的乡村“混混”群体和他们与农村纠纷解决的关系。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乡村“混混”与农村纠纷解决的关系。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包括对农村纠纷解决现状、乡村“混混”介入纠纷的类型、特点、如何介入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效果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对乡村“混混”介入农村纠纷的法律分析。以法律的视角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阐述了乡村“混混”解决纠纷行为对农村社会法治状况的影响。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结论部分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的发展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