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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资本跨国流动是指到期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或即期支付的资本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目前短期资本市场跨国流动出现了新的态势:规模不断扩大,流动速度大大提高,投机和保值性短期资本跨国流动的扩张有所放慢。短期资本跨国流动的作用可谓利弊兼有。 短期资本跨国流动的形式主要有资本流入和流出二种。短期资本跨国流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一是要有不实施外汇管制或外汇管制较松的国家,二是必须拥有健全而完善的法规来保障发达的短期资金市场的有效运行。 短期资本跨国流动主要可分为四类,其法律问题有:1.贸易资金的流动,包括出口信贷协议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结算。2.银行资本的流动,包括国际商业银行短期借贷协议、欧洲货币贷款协议、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套汇和套利。3.保值性资本流动,包括套期保值和调期保值。4.投机性资本流动,包括汇率变动、利率变动、金价变动、证券价格变动和商品价格变动。 短期资本跨国流动一般都是借助于各种信用工具——票据进行。各国票据法律规定的票据特点有:票据是一种有价信用工具、设权信用工具、要式信用工具、无因信用工具;票据的种类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为最典型的票据;从内容看,票据法可以分为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票据是一种可以流通的信用,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两个不同于民法上债权转让的票据流通条件: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无需通知债务人,且票据上权利一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票据流通的法定程序由下列几种票据行为组成,即,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和追索。国际联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其中《日内瓦公约》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在有重要的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并于1982年7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讨论通过。 目前,对短期资本跨国流动实行国家管制是十分必要的,实行管制的主要法律 制度有:外汇管制,政府颁布一些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法令、条例和政策,采用限 制性贷款,各国国内政策的协调等。对短期资本跨国流动实行国家管制,利弊兼有。 加入WTO后,短期资本跨国流动既可给我国带来利益,也可带来风险,因此必 须对其实行国家管制。我国对短期资本跨国流动实行国家管制虽然取得了许多成绩, 但这种管制主要集中在对资本流入的管理方面,而对资本流出的管理则存在许多不 足。因此,加入WTO后,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度保护条款,制定有 关短期资金市场开放的保护措施;同时,完善汇率、利弊形成机制,利用利率、汇 率政策的协调对加强对短期资本跨国流动的国家管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