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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进入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由于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侵占道路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自2016年开始,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对其严加监管。不可否认,伴随着合作治理理念的贯彻、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以及监管力度的均衡,已有的监管在缓解车辆停放、规范运营企业服务提供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然而,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如车辆清除行为性质、市场准入监管中政府权力作用的边界等问题尚未解决,以致实践中很多监管手段面临正当性的质疑。本文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现状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已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不同监管阶段监管措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应对方案,以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产业发展提供助力。除导论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进行概述,通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监管基本概念的介绍,以及其监管历程及发展进行论述,指出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消极影响,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有必要对其监管。然而,已有的监管由于基础性法律问题尚未明晰,以致现在的行政监管陷入瓶颈。因此,有必要解决已有的行政监管中争议性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监管问题,分析出在准入监管中,政府权力作用的界限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性、地域实情、产业发展需求影响,同时,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产业发展,政府在准入阶段中应坚持监管“弥补性”原则和权力有限行使原则,围绕着准入方式、条件和范围展开权力作用,恪守权力干预的界限。针对实践中准入监管的问题,应保留地方市场准入监管权,在克服潜在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注重准入方式与其他监管措施的组合的力度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监管问题,主要围绕动态调控工具中的车辆清除行为和运营评价活动展开,分析出车辆清除行为不同形态的法律属性。而运营评价活动由于其在实践中与社会惩戒和行政机关惩戒紧密联系,因此,应对其中的权力运用予以控制。第四部分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退出监管问题,包括责令退出市场行为的正当性和单车强制报废的实现。责令退出是行政处罚,因此,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创设该处罚。而单车强制报废的实现仅依靠社会自治难以实现,以行政强制为内容的强制报废制度的构建又无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可通过依约治理为主,社会自治为辅,通过政府与社会团体力量的结合,在行业外部和行业内部,给市场个体施加压力,迫使其落实对废旧车辆的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