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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不仅关系到抵押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各国均在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转让权的基础上,构造各种制度来平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立法在此问题上也是几易立场。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以期提出适合我国的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
第一章主要介绍抵押物转让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因此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抵押物转让法律制度为参考和比较对象。笔者接着分析了各种立法模式下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以及对抵押物受让人的效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方面,笔者先后介绍了物上追及主义、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以及双重主义这三种方式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优劣;在抵押物转让对抵押物受让人的效力方面,笔者介绍了大陆法国家对抵押物受让人进行救济的四种方式——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制度、代价清偿制度、替代清偿制度以及涤除制度。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分析了各种制度对于三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利弊,提出对抵押物转让问题应当重新构造并批判吸收。
第二章主要是我国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相关立法及评述。笔者首先梳理了从《民通意见》115条到《担保法》第49条到《担保法解释》第67条直到《物权法》第191条的立法轨迹,从立法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开再到严格限制的过程。其次分别对不同时期立法制度的评述,具体包括对“抵押权人同意说”的评价、对“通知并告知说”的质疑、对“替代清偿制度”的改进,以及对“提前清偿或提存制度”的否定。
第四章建立在第三章对我国相关立法评述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规定并融入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一是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二是肯定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三是肯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四是对涤除权制度的批判吸收。并详细说明了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
最后是结论。笔者通过整篇文章的讨论,提出了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修改思路,列出了明晰的立法建议,作为对该制度研究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