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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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却不能顺利参与社会生活,进行就业。残疾人虽然身体或心理存在缺陷,但并不代表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进程中,要全面实现小康,包括残疾人的小康。而残疾人的小康需要通过就业实现,就业又需要就业保障的支持,因为就业保障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支持、无障碍环境设施等,保证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顺利实现。近几年,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法律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就业模式等都不断得到完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残疾人的法律支持,仅局限于宪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具有劳动就业权。而目前我国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从税收优惠、按比例就业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就业模式方面,我国以单一的集中就业发展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自主就业等多种就业模式。尽管如此,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法律方面仍存在漏洞,如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同时,我国目前的就业模式与残疾人数相比,就业模式仍较少,不足以解决我国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而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全国相比,更为严重。因此本文针对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中的增能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等进行阐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奠定理论基础。基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分析和发展的观点深入分析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山西省残疾人就业率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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