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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时代”,各种与机动车有关的犯罪不断增加,一些游离于两罪或者多罪之间的“非典型”行为也层出不穷,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之所以称之非典型是因为此类行为虽然在形式上都表现为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并致人死亡,但实际在具体的行为构成要件上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构成要件要素使之统一归类为一个罪名。与这种行为有关的罪名有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等。对于这几种罪名的区别虽然有一定的理论界定,但都较为浅显笼统,加之该类行为的非典型性,司法解释中也缺乏对于此类案件的详细规定,导致对于该类行为定性就产生诸多分歧,在不同司法机关可能得出相异的结论,这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而且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的公信力。鉴于此,本论文立足司法实践,以黄某案为例,从法律规范适用出发,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加以区分界定,同时以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致人死亡的此类行为罪过推定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以期本文浅见能对实践中此类行为的定性有所指导意义。全文约23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从案件中黄某驾车追赶他人致人死亡的基本案情为起点,梳理了对该案黄某行为定罪所产生的分歧意见,即:一是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三是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归纳出本案中核心的争议焦点即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是对于本案中不同观点间所涉及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对于所涉及的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与案件切实有关的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阐析了它们之间的界分关键之处,同时对于区分罪名之间十分关键的主观罪过如何推定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根据以上对于不同罪名的比较分析及主观罪过的推定分析,分析了黄某的行为在刑法中的应然定性,得出黄某驾驶面包车追赶郭某并致其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更不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部分是通过黄某故意杀人案得出的启示:一界定与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致人死亡行为有关罪名时需考虑的要素,包括行为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二是亟待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