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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在实质上是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人类社会正处在知识经济的崭新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在于科技创新活动,而科技创新离不开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是直接保护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经历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也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历史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科技进步的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循环过程,使得技术革命呈现出螺旋上升和周期性的特点。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大致发生了四次技术革命,四次技术革命的次第产生,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基础;易言之,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发展,又成为技术革命由低向高攀升的动力。第四次技术革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其创新标志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和人类基因图谱破译所带来的生物学革命。第四次技术革命带来了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和“知识革命”浪潮,至今方兴未艾。 随着第四次技术革命的进程,知识产品财产化与传统物化财产结构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罗马法以来,人们基于财产的主要构成限于有体物的认识,设定了物质化的财产权利制度。在客体物构成中,有体物固然包括有形之动产与不动产,无体物亦指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可以说,传统的物与物权制度即是物质化的财产结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社会财产的构成中,出现了所谓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类型,人们对财产与物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主要是两类财产具有非物质化特点:一是实在之物抽象化,即债券、股票、保险单等;二是精神之物“定在”化,即知识、技术、信息等。黑格尔认为,此类精神产品虽是精神内在的东西,但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而取得外部的“定在”,即精神产品可以有“直接性”和“外在”的载体。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