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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海商法》第25条仅界定了特定意义下的船舶留置权,对其他类型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船舶留置权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海商法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者尚属少见。恰逢我国《物权法》颁布不久,本文从完善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角度出发,以民法上一般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行使及效力的一般理论为指导,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船舶留置权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建议。本文第1章阐述了完整的船舶留置权概念,并对船舶留置权进行了具体的分类;第2章主要是对船舶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第3章分析了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第4章通过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的比较研究,着重分析了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关系;第5章讨论了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及实现问题;第6章结论部分,通过对以上各方面的充分、详尽的分析,得出了如何完整构建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总体结论。本文的出发点及最终目的是为了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增加和修改有所裨益,以利于我国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