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交易的主体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延伸,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瞬息万变的市场风险是妨害商品生产及商品交易的主要障碍,担保制度应势而生。作为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物权制度为消除交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物之担保范畴内,理论及司法实践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当债权之上同时附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担保时,如果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具有从属性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否受到主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影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若权利人不主张,担保物权是否能够不受约束的永久存续?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关系到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突破或维持,因此成为各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否受影响作相关探讨,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只对抵押权做了相关规定,因而本文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切入点展开讨论。从结构来看,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本部分交代了论文选题的背景,以担保物权制度受主债权时效届满之影响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引出研究的话题,分析了该问题对立法完善及实务操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就本文研究的范围及题目作了简单的交代和说明。本部分另一个内容是介绍了论文的写作思路,简要说明了笔者对这一问题拟论证的逻辑思路,并就论证的方法做了说明。第二部分是立法及研究现状综述。在本部分中,笔者对与我国同属一个法系传统下的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做了梳理,在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作横向比较之后发现,尽管各国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有着不尽相同的限制,但有一个观点似乎是不谋而合的,即担保物权不能永续存在,担保物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支持。从上述国家地区的立法例来看,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主要受担保物权性质、诉讼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除斥期间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随后,笔者梳理了我国从《担保法》到《担保法司法解释》,再到《物权法》的立法演进过程做了梳理,介绍了学界对立法态度变化的看法以及对该问题的应然性讨论内容做了介绍,总结出争议存在的关键点以及主要观点的内容和态度。第三部分为民法上的时间规范。民法上不同的时间规范之适用范围以及所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而学界对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认为是诉讼时效的,也有认为是除斥期间的,本部分先介绍了时间规范的引入意义,后重点从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各自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方面来分析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效力。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债权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沦为“裸权”,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能力;除斥期间是对权利存续的限制,除斥期间有苛刻的适用对象,即形成权中了一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均不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畴之内。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是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鉴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其专门的适用客体,在讨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问题上,须进一步探讨担保物权的性质,以确定其是否在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范畴之内。第四部分对担保物权性质进行分析。本部分从担保物权的立法本意出发,重点分析了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与从属于债权的属性,得出担保物权不是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也并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在性质上说应属民法上的特别的期间。既然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则不能当然的缓引两制度对权利效力的约束,主债权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效力的影响,有待于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进一步分析论证。第五部分承接上章未尽事宜,对主债权时效届满情况下担保物权效力是否受影响作了分析,从不影响的负面效果到影响之积极作用,以正反两个角度论证得出主债权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效力受影响之重要性和必要性。随后,本文对目前学说及立法采用的影响路径做了分析归纳,总结出三种立法模式并分别予以评析,权衡之下得出结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宜同主债权诉讼时效在时段上保持一致,而效力上可规定期间经过则担保物权丧失强制力,以同主债权之效力保持一致。第六部分是立法检讨与完善设想。为获知《物权法》自2007年10月颁行以来三年间的实施情况,本文选择了北大法宝数据库,搜集到与物权法第202条相关的裁判文书共计24篇,经整理选出三个典型案例以说明现行立法在理论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就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起算时间、期间性质、法律效果、后续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对《物权法》第202条的完善建议。此外,立法未对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以及主债权时效届满对质权、留置权影响作相关的规定,笔者经论证认为有立法的必要,并就该问题提出了补充立法的建议。第七部分是结论。本部分对全文讨论的主题进行了回顾。简要梳理了全文论证的逻辑思路,在应然层面对主债权时效届满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否受影响、如何受影响做了论证分析,在实然层面对现行立法,即《物权法》第202条的漏洞及缺陷做了反思检讨,并提出了条文的完善建议。除此之外,针对配套制度及质权、留置权的相关立法空白,本文也从规定的必要性、实操性角度予以了说明补充。较之于前人对本文所讨论之问题的论证,本文在论证思路和研究角度上有所创新。首先在论证思路上,本文的推理更重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针对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性质争论,本文先从民法上时间规范的本质及客体出发,得出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分别适用的客体,在此基础上探讨担保物权的性质,再对比得出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的结论,而为特殊期间,进而探讨主债权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影响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研究角度上,本文在收集整理案例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反思现行立法的漏洞和有待完善之处,视角更为客观,问题也更具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