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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管制是国家干预证券市场的一种体现,管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证券管制立法目标的选择,直接影响证券管制的方式、过程及结果,从而对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脆弱性的克服以及稳健良性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论述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从而为提高我国证券管制的水平提供参考意见。 本文采用演绎、对比、归纳等推理论证的方法,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现实,从法学、经济学和金融发展史的角度出发,层层递进,步步铺垫,自然导出证券管制立法的目标以及目标实现的途径。 本文首先论述了证券管制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其次,分析了证券管制立法目标选择的经济内涵。在这一章中,主要借用经济学供给与需求的概念,从证券管制的客观需求出发,推导出证券管制的基本立法目标在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职能;从对证券管制的供给角度分析,证券法律制度的供给是一个政治法律过程,政府的偏好对设定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起着主导作用。再次,分析了证券管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证券管制立法的目标。最后,本文分别从立法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反思三个主要层面,对证券管制立法目标的实现提出看法。立法结构与目标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有什么样的目标,就有什么样的立法结构与之相适应;以安全性、结构性和保护性为主的立法结构模式,体现了立法目标对稳定证券市场职能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诉求。证券管制立法体系的完善是证券管制立法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保障。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管制者和上市公司的所有权者二者经常是合而为一的,这导致管制的不利。本文对我国的证券管制的主体结构进行划分,提出了管制的主体二元化的观点,通过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以期实现我国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