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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书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说理明显不足,使“同案不同判”、“量刑偏差”现象不能为社会公众理解,进而对司法权威也产生不良影响。在判决书中针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说理,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和司法公开原则。通过对所抽取案件的统计,发现当前酌定量刑情节说理适用随意、说理简略、适用过程模糊化。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必要明确酌定量刑情节说理的法律地位,建立判断标准,明确判决书文本的结构和要素,直至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