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我国颁布《政府采购法》后,经过近十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政府采购规模迅猛增长,各项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主体多元的监管制度。但政府采购监管制度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程序不清、监管乏力等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进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探讨。首先,从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方面,引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把政府采购活动视为政府受公众所托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进行的采购活动,提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理论,提出政府采购官员是理性人,在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冲突时,不排除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可能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利用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将公共产品转为有偿服务或为供应商获得垄断地位,进行权力寻租。据此提出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监管立法不完备,《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矛盾冲突,缺失《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以及《政府采购法》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协调问题等导致监管乏力;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普遍存在重招标投标采购事中监管,轻视采购立项和采购计划变更等事前监管及合同履约过程的事后监管等问题,由于流程监管存在漏洞导致监管缺位,还有多头管理、监管权不明晰造成监管制度运行失调,导致监管失灵。再次,本文也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质疑及救济制度进行了简介,提出借鉴它山之石,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扩大监督范围,修改现有政府采购法规,加强法规内部协调,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监管,细化财政预算监督程序和决算审查监督程序,补充流程监管,强化权利救济机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建议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和监管工作程序,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尝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全领域、全过程、全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