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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证据中拥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庭审方式特别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一切证据材料都要通过人的语言表达而成为证据。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应用也极其普遍,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我国,作为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考虑到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活动中关于询问证人规则(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的询问证人规则指刑事庭审中的询问证人规则)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明显滞后,尚有完善的必要。同时,随着人权观念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诉讼当事人地位的提高,控辩平衡制度的发展,证人制度会越来越显得重要。相应的对询问证人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最终询问证人的规则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会在中国产生专业的询问证人培训机构或者在国内的法学院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基于理论和现实需要,本文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询问证人规则入手,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询问证人规则、特点等内容,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询问证人规则进行系统比较,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现行的询问证人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后,询问证人制度的特点和不足,在联系两大法系询问证人规则利弊的前提下,提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刑事审判活动的询问证人规则:主要包括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明确询问证人的主体、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并明确询问范围、完善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完善询问证人的异议规则等内容。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出现的直接询问、主询问、直接盘问意思相同;交叉询问、反询问、交叉盘问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