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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证,是指一定的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依据一定的有效信息,通过论辩、听证等形式,最终得出立法结论是否成立的过程。它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科学化与立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本文在明确立法及论证的概念之后,详尽论述了立法论证及其过程。并进而从立法论证的主体与客体两个层面完善立法论证的内容。最后,通过对我国立法论证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立法论证在制度上的缺失,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立法论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立法论证是立法领域专有的论证。立法论证与立法及论证的概念在很多方面都是共通的。本部分通过阐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特征以及论证的概念、论证的要素,为引出立法论证的概念做铺垫。另外,本部分将法律的修改、法律的废止、法律的编纂也纳入立法论证的过程,完善了某些学者认为立法论证的过程只包含法律制定的观点。因为广义的立法本来就涵盖了法律的修改、废止,且在这些阶段引入更多的立法论证,对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防止法律的朝令夕改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只有明晰立法论证中“由谁来论证”以及“论证什么”的问题,才能为立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规范当前我国立法论证主体不统一,论证客体不明确的问题。立法论证的主体应包括拥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立法的起草部门、立法机关邀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参与立法活动的各利益群体,其中参与立法活动的各利益群体是以往一些关于立法论证的著述中未曾提及的内容。立法论证的客体则包括立法的形式内容与立法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从逻辑学的视角对立法的形式内容,即法律语言、法律文本以及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并指出立法论证在形式上所应遵循的逻辑要求,然后又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四方面详细阐述立法论证所要遵循的实质内容。第三部分,首先描述西方立法论证制度的发展。其次,揭示我国立法论证的现状。通过与西方完善的立法论证对比,指出我国现今立法论证的不足与亟待完善的方面。最后,指出完善我国立法论证的建议,包括使立法论证制度法律化,为规范立法论证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在立法论证中引入更多的平等机制,使立法论证能代表更多人的呼声,从而实现立法民主化的要求;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论证的主要形式,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于提高立法论证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