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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逐渐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农村这个乡土社会的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大幅递增,种类多样,内容纷繁复杂,纠纷主体更加多元化等新的特征。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只有维护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平、有效地解决好农村纠纷,才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而我国传统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已不能完全适应转型时期农村纠纷的新形势,必须从各个方面做出调整和重建。同时由于新时期的我国农村社会既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又不同于现代的“市民社会”,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在纠纷解决方面,一方面,既要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和实际特点,充分利用其传统资源,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农村社会的“现代性”及其对国家司法的现实需要,完善司法建制,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最终构建出以司法介入作为最后保障的农村多元化解纷机制。本研究以此为思路,以实现农民权益保护,有效解决农村纠纷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注重实证调查,在分析农村纠纷的现状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行了重点探索。
首先,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访谈的方式,以湖北省为例对我国农村纠纷及其解决的现状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农村纠纷的类型、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功能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还着重考察了农村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影响农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各种因素,并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存困境。
其次,重点考察了以美、英、日、德等国家为代表的国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情况,通过对国内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和实践情况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与国外的差距,从而凝练出构建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启示。
再次,通过对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权利救济自由理论、社会秩序平衡理论和农民权益保护理论的基础理论分析,以及对农村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和纠纷解决方法手段的多元化等方面的现实条件分析,提出了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公平兼顾效率、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自治和法治相结合以及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归结出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另外,在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主要从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以及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等方面对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提出要建立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结合农村实际特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等,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作用,加强诉讼对非诉讼的保障和规范,实行有效的司法审查。
最后,在对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实现主体作用的多元互动、方法模式的多元创新和规则层面的多元协调进行了完善思考,着重分析了农村纠纷解决中如何处理好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以及更好地实现法治和自治的平衡。以此为依托最终实现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