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天津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ttles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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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新兴的领域,进入我国不过二十年光景,但已经成为引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流程中,资本的退出是十分关键的一环。从一定角度上说,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决定了其最终的成败。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发达的国家,其退出渠道一定是多元化且顺畅的,从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正因为退出机制与整个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所以解决好退出机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PE退出面临诸多法律障碍。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分析退出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改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环境。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外延和特点,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厘清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基础上引出退出的概念,阐述了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意义,并具体介绍了退出机制的四种方式:公开上市、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清算退出,对这四种方式的优缺点逐一加以分析。
   第二章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两国很具有代表性,美国是市场导向型金融体制,主要通过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所需资金,法律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发达,以IPO为主要退出方式;德国是银行导向型金融体制,资本市场发展受到抑制,以回购为主要退出方式。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状,然后分别论述了四种退出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其中最重要的障碍是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四章针对上一章提出的法律障碍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的构想,着重强调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强私募股权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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