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陷害教唆与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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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与诱惑侦查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其研究不足,立法上缺乏对它们的详细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多。本文即以陷害教唆与诱惑侦查作为论述核心,从二者的基本概念入手,继而延伸到二者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立足于规范就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试图通过从理论到实践,从归纳总结、分析演绎到大胆创新的思路,表达自己对二者的浅见。本文分为5章,前两章讲陷害教唆,接下来两张讲述诱惑侦查,最后一章是结束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陷害教唆的概述,主要探究陷害教唆的概念及特征。在探析陷害教唆的概念过程中,充分比较学术界各个观点的要点,概括出界定概念前需要解决的6大问题,进而结合刑法理论得出自己的结论。界定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之间的关系中几何图形的运用,不仅是本文所作的大胆尝试,而且对两个概念的区分起到非常直观的效果。第二部分是对陷害教唆可罚性的分析。该部分首先从大陆法系立法、英美法系立法和刑法理论的角度对陷害教唆进行列举和分析,让读者对陷害教唆的可罚性有宏观的了解;尔后,在中国现行刑法背景下,分析陷害教唆的可罚性,同时针对现行立法之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最后简单论述了在出现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特别是如何运用大陆法系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与共犯从属性、共犯独立性刑法理论分析陷害教唆的可罚性成为本文的重点与难点。第三部分是对与陷害教唆有紧密联系的诱惑侦查基础知识的研究。该部分主要是从概念、分类、合法性以及其与诱惑侦查的区别分别进行研究。本部分中,笔者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传统区分标准“主观说”与“客观说”,以及某些中国学者所提之“混合标准说”进行剖析,从哲学上“应然”与“实然”角度得出了“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区分标准。第四部分是文章的另一重点部分,即有关诱惑侦查的制度设计。该部分从主体限制、案件范围、适用对象范围、程序限制、诱惑侦查的程度限制、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6部分进行分析。该部分通过对立法动机的剖析,将诱惑侦查有条件地扩张适用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成为本文的亮点。特别是在提到程序限制时,引入国外预审法院在诱惑侦查中的介入权,实现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制约。而在“违法侦查的法律后果部分”,笔者通过“实体上的制裁”与“程序上的制裁”两种途径来实现对违法诱惑侦查的预防与控制。第五部分是文章结尾部分,是对文章主旨的一个总结,也是对司法人员的一个呼吁。本文注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刑法理论与实践需求的比对,目的在于进一步认识陷害教唆与诱惑侦查的本质,力求能够对该问题未来的有效解决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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