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贫困问题是国际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无处不在,并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1999年,我国便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社会救济与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该体系将绝对贫困群体作为救助对象,以收入作为核定贫困的标准,使得部分收入高于绝对贫困线却因刚性支出过大,收不抵支陷入贫困的群体无法享受社会救助。2007年,国家开始正视该部分群体,首先将贫困边缘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及各专项救助制度进行补充保障。由于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模糊性与随意性以及各专项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捆绑享受,使得部分收入在低收入贫困线以上的支出型贫困群体仍然无法得到社会救助,建立支出型贫困群体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迫在眉睫。支出型贫困群体是指因病、突发灾祸以及教育导致刚性支出过大,收不抵支陷入贫困,却因收入高于低收入贫困线而无法享受救助的群体。它不是新出现的贫困群体,而是长久以来在以收入为核定贫困标准的救助理念下被忽视的群体,并随着救助理念的不断完善逐渐为社会所认可。通过对南通市港闸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访谈调查,对该群体的类别、特征、致贫原因以及救助效果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从救助政策内容与政策执行两个角度对支出型贫困救助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救助政策内容层面,该模式的问题在于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落后于救助理念,救助措施缺乏灵活性以及政策规定不易操作等;在政策执行层面,从社保平台救助工作人员与申请救助家庭两个角度探索在救助模式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并从救助理念、制度设计、管理与运行机制三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在借鉴上海、香港、美国三个国家和城市类似群体社会救助模式经验的基础上,从救助理念、救助机制与救助办法三个层次提出相关建议,试建立“政府+企业十社会组织”支出型贫困社会救助模式。运用贫困概念以及贫困衡量标准图来界定港闸区实际救助对象与应救助而未救助群体;提出应以实际生活水平来界定贫困,并从贫困群体实际脱贫能力、就业意愿与陷入贫困的程度三方面审核贫困群体救助资格;建议联动社会组织与企业参与贫困治理,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同时为贫困群体建立个人发展账户,帮助其积累资产,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与退出机制,防止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