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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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辅助和服务于商事登记主体的私人意志和利益的,虽然,商事登记行为有着某些公的特征,但它不能改变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本质上的私的属性,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是通过商事登记保证企业的合法性,维护商事主体、交易各方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成熟程度,社会诚信状况,公民素质等因素,从而在安全与效率的二元价值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历史的发展轨迹对今日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建国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律制度的管理职能定位和经济统制价值取向十分浓厚,其私法属性之一面被完全掩盖,私法功能被严重忽略。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庞杂、分散的立法模式妨碍了有机统一制度体系的构建,前置审批等造成了登记程序上的繁杂;市场主体的商事主体资格与其经营资格不分离造成了其退出机制上的困境;在监管方面则存在着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监督等问题。因此,弱化管理色彩,纯化服务的价值定位,彰显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应是我国在构建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时采取的基本态度。这既是政府角色变迁的客观需要,也是公法服务于私法,公法价值皈依于私法价值的必然逻辑。网络环境使商事行为在空间和时间等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带来了新的途径和模式,对原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特点,但无法割裂与传统和现实的联系,在针对这些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时需要对新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也离不开传统法学理论的指导,在制度体系构建中应当体现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功能和价值取向,吸收先进的立法理念及制度设计,保持与传统理论的契合。对于网上店铺及其他新型商事主体仍应坚持强制登记主义,但是,可以从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以及经营年限等角度制定合理的标准进行区别对待,针对性的设计相应的制度。目的是在不增加其经营成本的前提下,通过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促进交易的效率,进而鼓励更多的人们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繁荣市场经济。在形式审查的指导思想下加快商事登记中电子政务法律制度的建设,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统一化和规范化,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并与国际接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为商事登记的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但是,网络商事主体的虚拟性脱离不了与现实的对应关系,一切问题和纠纷的解决还需要还原到现实中的商事主体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因而,坚持在传统登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虚拟性的特点补充完善和制定新的登记方法即可,即仍坚持以现实中主营业地为主的属地管辖原则,并增加相应网络登记的内容的制度设计是最为高效、实用的。商事登记的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全国范围内商事登记信息的建立与共享成为可能,合理设计查询权限,提供更丰富的可查询内容、方式与渠道,将极大的提高商事交易的公示公信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强网站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及相关主体间的协作,网上巡查与基于经济户口的属地巡查相结合,利用网络互动优势,充分调动各界监督力量,实现全民监督,有利于加快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促进监管方式的革新和动态监管模式的完善。网络问题有着发展变化迅速、涉及面广泛而复杂等特点,网络立法既要跟得上其发展变化的节奏以作出相应的规范,同时又需要保持与已有立法的契合,因而,需要在深入研究,吸收借鉴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作出尝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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